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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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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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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立时间:1985
  • 公司地址: 上海市 闵行区 上海市闵行区雅致路215号7楼,闵行*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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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闵行房产继承律师:各种房产继承问题大汇总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21-04-12
  • 阅读量:66
  • 价格:1.00 元/1 起
  • 产品规格:闵行房产继承律师:各种房产继承问题大汇总
  • 产品数量:1.00 1
  • 包装说明:闵行房产继承律师:各种房产继承问题大汇总
  • 发货地址:上海闵行  
  • 关键词:继承制度,是指依法将死者遗

    闵行房产继承律师:各种房产继承问题大汇总详细内容

         机:159 2121 9899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雅致路215号置业大厦7楼(闵行区人民*旁)

    上海婚姻家庭律师网:,是上海市**所、市级文明所、市级先进所,婚姻继承律师团队创办的法律网站,专业提供协议离婚、诉讼离婚、财产分割、房产分割、房产继承、遗产分割、继承诉讼、调查取证、法律文书起草法律服务,成功承办过婚姻继承案件数百起。

     吴宇律师,男,45岁,*婚姻家庭律师,重点大学法律硕士,7年法律专业学习,20年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部长;*全国和上海市法学会会员、律师协会会员。多次应邀参与“婚姻法**解释”、“继承法”、“婚姻家庭案件法律实务操作”、“婚姻家庭纠纷审判实务研讨”等课题组研讨会,对婚姻家庭法律的含义与立法背景有深入的理解。

     

    闵行房产继承律师:各种房产继承问题大汇总

      继承制度,是指依法将死者遗留下来的财产转移给有继承权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核心是财产权发生转移。而死者遗留的财产,也只有合法的财产才可继承,称之为遗产。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从如今的继承案件来看,房产在继承案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然而由于我国房产类型多样,也造成了继承案件中房产处理的复杂性。为此,本报找来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的赵XX律师,让他就生活中常见的房产类型可能涉及的继承问题进行了总结归纳。

      拥有所有权的房产

      此类房产又可分为单独所有、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

      单独所有

      即指公民个人拥有房产的完全产权。在此情况下,房屋的继承比较简单,该公民的继承人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

      共同共有

      一般存在于家庭关系中,如夫妻共有房屋、家庭共有房屋。在此情况下,在公民死亡后,先要将该房屋属于共有人的部分刨除,剩下死者所有的部分作为遗产,由死者的相关继承人继承。比如,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死亡后,先将房屋属于另一方的分离出去,一般夫妻各占一半份额,剩余的一半份额才由死者的继承人继承。

      按份共有

      和共同共有不同的是,按份共有中,死者对房屋拥有产权的份额在生前即是确定的,死后,只有这部分份额,比如房屋的三分之一、二分之一,属于死者的合法遗产,由死者的继承人继承。比如,该房产是兄弟之间购买的,购买时支付的金额不同,兄弟之间按照出资金额占房屋全款的比例按份共有房屋,其中一个兄弟去世,他的继承人只能继承死者所占有的房屋份额。还有一些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就约定财产的具体份额,比如约定房屋丈夫占40%,妻子占60%。同样,一方去世后,其继承人只能继承属于死者的份额部分。

      值得注意的是,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公民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便突然死亡的情况。比如公民在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后,在办理过户手续取得产权登记证前突然死亡,由于我国对房屋的产权实行登记制度,此时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不是房屋产权的有力凭证,房屋买卖合同在法律上只属于债权的范畴,表示你可以得到房屋产权。这种情况下,实践中,继承人可先继承合同权利,待房产证取得后,再继承。

      只拥有使用权的房屋

      除了普通商品房外,还有央产房、军产房、公租房等等。由于这类房屋政策性很强,能否继承主要看政策规定。

      只有使用权,但可以继承的房屋

      有一些央产房、军产房等不能上市交易,虽然只有使用权,但政策允许继承。当然,继承的也只能是使用权,即死者的继承人对该房屋共同拥有使用权。然而多个继承人如何公平、合理并友好地行使共同的使用权,在实践中一直是个复杂的问题。比如,有的继承人要自己居住,有的继承人希望出租,收取租金;有的继承人抱怨自己使用的空间小,有的继承人认为公共区域无人维护等,往往矛盾百出。

      只有使用权,但不能继承的房屋

      此类房屋比较典型的是公租房。公租房的性质是租赁,对于租赁的房屋,公民不拥有所有权,而且使用权也不能继承。

      有一些公租房,在原有承租人死亡后,同住同户口的继承人可以向房屋所属单位申请变为新的承租人,继续承租居住该房屋。但有些公租房,已经不能变承租人,理论上,原承租人死亡后,除配偶尚活着需要居住外,房屋所属单位可收回该房屋。

      实践中,必须结合公租房的政策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和处理。

      还有一类就是城镇居民购买的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即所谓的“小产权房”,也不能继承。

      按照我国现有的法律和政策,国家不允许城镇居民购买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不承认此类房屋的产权。所以,此类房屋不属于继承法上规定的公民的合法财产,因此不能继承。

      农村宅基地及上房屋

      宅基地只有本集体组织成员才可申请取得,而且有“一户一宅”原则,所以,它的继承还关系到继承人的身份问题。

      如果继承人和死者一样均是本集体组织成员,其继承死者的宅基地和房屋一般都是没有问题的。

      如果继承人不是本集体组织成员,甚至已经成为城镇户口,因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其取得需要主体符合特定的身份,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但是建造在宅基地之上的房屋可以继承,同样,继承后如何真正实现居住、使用的权利,依然需要有关法律和规定不断探索和完善。

      赵XX说,现实生活中的情况远比上述内容纷繁复杂,他只是抽丝剥茧地概括了几种常见的情形,果真遇到纠纷时,仍要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况详细分析和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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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欢迎来到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网站, 具体地址是上海市闵行区上海市闵行区雅致路215号7楼,闵行*旁,联系人是吴宇律师。 主要经营手 机:159 2121 9899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雅致路215号置业大厦7楼(闵行区人民*旁) 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85年,上海市**所、市级文明所、市级先进所。 吴宇律师,法学硕士,新闵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业提供协议离婚、诉讼离婚、财产分割、房产分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债务追讨,民间借贷、股权分割等法律服务,成功承办过案件千余起。。 单位注册资金单位注册资金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下。 你有什么需要?我们都可以帮你一一解决!我们公司主要的特色服务是:闵行离婚律师,闵行婚姻律师,闵行房产律师等,“诚信”是我们立足之本,“创新”是我们生存之源,“便捷”是我们努力的方向,用户的满意是我们较大的收益、用户的信赖是我们较大的成果。